環境民事訴訟中採取的舉證責任原則有什麼?

一、環境民事訴訟中採取的舉證責任原則有什麼?

環境民事訴訟中採取的舉證責任原則有什麼?

這種情況下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也就是是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主張權利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存在與否不負擔舉證責任,而轉移由對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若是對方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事項的存在或不存在,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製度。

在一般的民事侵權訴訟中,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其請求成立,則要承擔敗訴的風險,而鑑於環境污染侵權的複雜性和實體公正性的考慮,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上都採用舉證倒置原則,我國亦如此。

二、環境民事訴訟審判程序是怎樣的?

法院審理案件分爲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審理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起訴階段

2、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訴狀,經審查,認爲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爲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案件由審判員或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告知當事人。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覈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3、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規定期限前通知當事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規定期限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將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訴訟程序。開庭審理終結,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應當及時判決。

4、判決階段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採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不受普通程序中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順序限制。審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環境民事訴訟中採取的舉證責任原則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起訴階段,法庭受理,開庭審理,審判階段是處理民事訴訟案件的主要流程。民事訴訟案件有兩種審理程序,一種是普通程序,一種是簡易程序。應用簡易程序處理案件,會在三個月內審結此案,應用普通程序處理案件,會在六個月內審結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