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損害評估規定的開展意義有哪些

環境污染損害評估規定的開展意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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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損害是我國目前的一個熱點問題,由於我國近年來經濟的飛速發展,使我國的經濟水平大幅提高,但隨之而來的影響是我國的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許多人也深受其困擾,但是由於環境損害是一個比較大範圍的污染,因此對於環境損害的評估難度也比較大,我國就環境污染損害評估規定發表了若干意見,本站小編就爲大家淺析一下這些意見。

一、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工作的意義

(一)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工作是應對環境挑戰的迫切需要

當前,我國面臨的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隨着我國進入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發達國家二三百年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已集中顯現,環境保護工作正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和挑戰。而我國法律在環境責任、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規定的不完善以及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機制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污染者負擔原則的有效落實,與我國面臨的環境形勢及其對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很不適應。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工作,全面追究污染者的環境責任,是切實落實污染者負擔原則、有效應對環境挑戰的迫切需要。

(二)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工作是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重要舉措

目前,在我國環境管理實踐中對私益環境損害的賠償遠不能足額到位,對公益環境損害的賠償更是很少涉及。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工作,對環境污染損害進行定量化評估,將污染修復與生態恢復費用納入環境損害賠償範圍,科學、合理確定損害賠償數額與行政罰款數額,有助於真實體現企業生產的環境成本,強化企業環境責任,增強企業的環境風險意識,從而在根本上有利於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問題,改變以犧牲環境爲代價的經濟增長方式。

(三)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工作是優化環境行政管理方式的有效手段

積極探索中國環境保護新道路,必須優化環境行政管理方式。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工作,使環境行政處罰與污染者造成的實際環境損害和獲取的收益掛鉤,有助於推動環境行政管理從粗放型向精細化轉變,深化環境責任保險、綠色信貸、生態補償等環境經濟政策體系的創新,有助於加快環境風險防範、環境應急處置等環境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工作是推進環境司法深入開展的技術保障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環境污染損害行爲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都做出了原則規定,但由於缺乏具體可操作的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技術規範和管理機制,環境污染案件在審理時仍存在許多技術難題需要解決。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工作,研究建立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技術規範和工作機制,可以爲司法機關審理環境污染案件提供專業技術支援,將有助於推動環境司法的深入開展,切實維護羣衆合法環境權益,依法嚴厲懲治環境違法犯罪行爲。

二、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和工作目標

(五)指導思想。以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探索中國環境保護新道路爲指導,以保障環境安全、維護社會公平爲目標,實現污染者全面承擔責任、受害者獲得足額賠償、生態環境依法得到保護,促進環境管理從主要利用行政手段向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的歷史性轉變。

(六)工作原則

統籌規劃,有序推進。以“十二五”環境保護規劃爲指導,對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與環境風險防範、環境責任保險、環境污染修復等相關工作統籌規劃,有序推進。

立足國情,探索創新。立足國情,充分借鑑國外經驗,積極探索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技術方法,不斷創新管理機制。

試點先行,逐步完善。充分發揮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的積極性,試點先行,以“先易後難、成熟一項推出一項”爲原則,針對各類環境要素與污染因子,逐步制定、完善相關技術規範與標準。

科學嚴謹,維護公正。及時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開展污染損害鑑定評估,強化職業道德建設,建立監督機制,確保鑑定意見和評估報告的獨立性、科學性與公正性。

(七)總體目標。圍繞環境保護中心工作,制定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技術規範,組建鑑定評估專業隊伍,健全工作機制,爲環境行政管理、環境污染案件審理以及相關環境經濟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援,爲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與修復機制的建立奠定基礎。

(八)階段目標。2011-2012年爲探索試點階段,重點開展案例研究和試點工作,在國家和試點地區初步形成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工作能力。2013-2015年爲重點突破階段,以制定重點領域管理與技術規範以及組建隊伍爲主,強化國家和試點地區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隊伍的能力建設。2016-2020年爲全面推進階段,完善相關評估技術與管理規範,推進相關立法進程,基本形成覆蓋全國的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工作能力。

三、工作任務

(九)推動立法進程。研究論證環境污染損害責任承擔主體、賠償責任範圍、責任承擔方式等基本制度,及時總結各地實踐經驗,積極推進環境責任、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立法進程。

(十)制定技術規範。研究制定環境污染損害範圍認定與損害鑑定評估、污染修復與生態恢復、後評估與監測等方面的技術規範與標準,逐步形成覆蓋水污染、大氣污染、噪聲污染、土壤污染、放射性污染、生態破壞等多個領域的污染損害鑑定評估方法。爭取利用十年左右的時間,建立一套完整的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與環境風險評估技術體系,同時加快環境損害修復技術的研究,爲科學化、定量化評估環境污染損害奠定技術基礎。近期以嚴重危害公衆環境安全的水污染事故和重金屬污染事故爲突破口,開展重點領域技術規範的研究制定工作。

(十一)組建專業隊伍。依託環境保護系統內現有科研技術單位的業務優勢,組建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管理與技術支撐隊伍,明確職能定位。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要與環境執法分離,保證其獨立性及中立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推動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隊伍逐步納入國家司法鑑定體系。

(十二)健全工作機制。抓緊建立高效便民的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機制,逐步規範執行模式,完善管理制度。聯合相關研究機構、大專院校以及地方環境保護科研技術單位,形成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技術研發體系。加強與司法部門等有關單位的協調配合,推動研究成果的應用轉化。

四、試點工作部署

(十三)積極開展試點。環境保護部將選擇具有一定條件的省、市環境保護部門開展試點工作。試點單位要根據本轄區實際,從高起點上統籌規劃,力爭在地方立法、制度建設與管理模式上有所突破和創新。要依託本轄區現有的環境保護科研技術單位業務優勢,在2011年年底前組建專業隊伍,確保有一定理論與實際工作經驗的科研人員專職從事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試點工作,建立地方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專家庫,儘快形成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能力。

(十四)重視案例評估。試點單位在應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過程中,要及時啓動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工作。建立環境污染事件案例庫,開展環境污染場地修復調查,運用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開展實例驗算,重點對環境污染導致的資源環境損害進行評估測算。

(十五)做好指導交流。國家和試點單位之間要形成有效的工作機制,定期開展技術指導與資訊交流。

五、保障措施

(十六)重視組織領導。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切實加強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管理制度建設,主動與立法、司法等有關部門協調配合,積極有序地推進工作開展。

(十七)強化能力建設。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尤其是試點單位,要在人員編制、工作經費和研究課題安排、人員培訓與鑑定評估設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援和傾斜,確保前期科研和鑑定評估工作的順利開展,儘快形成鑑定評估能力並不斷提高鑑定評估水平。加強技術儲備,充分利用國內外的先進經驗,不斷拓展研究領域,逐步向污染修復及生態恢復等領域縱深推進。開發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資訊管理系統,建立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工作網絡體系。

(十八)加強培訓宣傳。要及時彙總研究成果,組織編寫培訓教材,結合案例試點評估,採取多種教學手段,對管理和技術人員開展專題培訓。要注重宣傳,普及專業知識,推廣成功經驗,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共同做好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工作。

以上就是我國關於環境污染損害評估規定的若干意見,有人覺得這些意見可能沒什麼意義,但是這種想法可能並不正確,因爲這些意見是以後我國關於環境損害評估規定的指導性的意見,也就是說這些意見直接會影響將來的規定,所以不能輕視這些意見的重要性,我們也可以看出國家對於環境污染行爲的態度,但是這些意見在我們遇到環境損害時並沒有實際意義,而且關於請求環境損害賠償上是一個專業性比較強的方向,許多人都不清楚環境損害賠償的範圍以及數額等相關規定,所以當我們遇到此類訴訟時,您可以諮詢本站長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