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糾紛的司法管轄規定是什麼?

一、電子商務糾紛的司法管轄規定是什麼?

電子商務糾紛的司法管轄規定是什麼?

管轄權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管轄權是一種控制和裁判權。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仲裁機關享有對電子商務交易當事人或者電子商務交易行爲的管轄權,是進行管轄和規範的前提。電子商務交易當事人只能向有管轄權的機關尋求行政、仲裁或司法救濟。

仲裁是指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其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所達成的協議,自願將該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者居中評斷是非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仲裁是當今國際上廣泛採用的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途徑。與訴訟相比,仲裁一裁終局、便於執行、費用較低、當事人對於仲裁適用的法律、仲裁的機構甚至仲裁人員都有一定的發言權,相對來講更加容易認同裁決。

二、提出電子商務糾紛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是什麼?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還沒進行實體審理。沒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經進入實體審理的,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2、管轄權異議只能對第一審法院提出,對於第二審法院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3、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件當事人。

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爲藉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且有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到訴訟中去,視爲承認法院對此案的管轄權,不可再提出管轄權異議。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人,故而不會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當然,在發生移送管轄後,原告有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無單獨請求權第三人,由於其在訴訟中居於輔助一方當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異議權。

電子商務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法院受理案件之後,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要由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申請書,說明異議的理由,法院需要對管轄權進行審查,若異議成立,要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此案,若異議不成立,會駁回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