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詐騙責任處理措施是什麼?

如今互聯網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催生了網絡詐騙等新型詐騙手段。不少人在網上購物的時候,都接觸到過詐騙資訊,其中不乏上當受騙者。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對網絡詐騙的立案及量刑做出了詳細規定,那麼,網絡詐騙責任處理措施是什麼?我們來看看小編是怎麼說的。

網絡詐騙責任處理措施是什麼?

一、網絡詐騙責任處理措施是什麼?

網絡詐騙超過3000元以上就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網絡詐騙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爲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爲人實施了欺詐行爲,欺詐行爲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爲。欺詐行爲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騙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爲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爲。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爲。欺詐行爲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綜上所述,網絡詐騙屬於詐騙的一種,對於網絡詐騙責任處理,應該按照刑事訴訟法中詐騙罪的規定。網絡詐騙金額達到三千元,行爲人即構成刑事責任,法院在量刑的時候,會依據詐騙金額及犯罪情節做出判決。如果詐騙金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十分嚴重,法院可以對犯罪分子處以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