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金融詐騙案立案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互聯網的發展,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便利,但是同時由於網咯存在着虛擬性,以及網絡管理者的能力有限,無法及時察覺詐騙行爲正在網上發生,故而導致網絡詐騙案件在日常生活中是比較常見的。此時,人民會想到到公安機關報案,但是並非所有的案件都會被公安機關受理立案,那麼,網絡金融詐騙案立案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網絡金融詐騙案立案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網絡金融詐騙案立案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1、在爲金融詐騙罪非法佔有目的設立的相對確定的判斷標準中,將控制條件作爲第一層面的判斷標準(即透過對行爲人控制或者準備控制他人財物的行爲的合法性分析,首先確認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可能性), 將失控條件作爲第二層面的判斷標準(即考察其心理上對使財物完全脫離權利人的有效控制是否具有明確的追求,以此作爲決定性條件),基本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判斷體系。

2、數額在公安機關對金融詐騙犯罪進行查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數額是決定是否作爲詐騙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200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追訴標準的規定》),對於金融詐騙犯罪和經濟犯罪中涉及到“數額”的犯罪基本都作了具體的規定,達到這一數額的,才能構成刑事犯罪立案、追訴,追究刑事責任;未達到《追訴標準的規定》中的數額的,不構成刑事犯罪,只能作爲一般違法行爲追究相應的民事或行政責任。

3、金融詐騙的犯罪主體修訂後的刑法只規定了單位可以成爲四種金融詐騙犯罪行爲的犯罪主體。單位是金融活動的主要主體,如申請貸款的多爲單位,信用卡有單位卡和個人卡兩種,在投保和有價證券(如股票)交易中,以單位爲大戶。因此,完全存在單位進行貸款詐騙、信用卡詐騙、保險詐騙、有價證券詐騙的可能。而且,單位貸款的數額,信用卡中單位卡數額,大戶的證券交易、單位投保的數額遠非個人能比。因此,一旦發生詐騙,危害性更大。修訂後的刑法沒有規定單位成爲這四種金融詐騙的主體,不能不說是立法的疏忽,建議立法時予以完善。

4、金融詐騙的主觀要件金融詐騙犯罪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故意分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金融詐騙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因爲:

a、間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目的,而金融詐騙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爲目的。

b、從金融詐騙行爲方式來看,詐騙人必須實施欺騙手段。如果行爲人在採取欺騙手段時存在漠不關心的放任態度是不可能使人上當受騙的。

c、金融詐騙犯罪故意產生時間有先後之分。只有產生詐騙故意並實施詐騙行爲,才能以詐騙犯罪論處。如果將詐騙時間提前至剛剛開始進行金融活動之時,據此認爲此時行爲人對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顯然是不妥的。因此,金融詐騙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

二、網絡金融詐騙罪怎麼量刑

網絡金融詐騙屬於詐騙罪的一種,可參照詐騙罪的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懲罰:

參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同時,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公安機關會立即立案偵查,根據司法實踐,我們知道,公安機關是否立案,是由報案人提供的證據是否充足決定的,若能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他人實施了詐騙行爲,且易於識別,那麼,公安機關能較快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