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網貸詐騙案審理的立案標準有哪些?

一、在網貸平臺上騙貸案成立標準

校園網貸詐騙案審理的立案標準有哪些?

1、個體網絡借貸(P2P網絡借貸)平臺和網絡小額貸款平臺

法律意義上的網貸平臺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平臺”,即“P2P網絡借貸平臺”和“網絡小額貸款平臺”兩大類。個人與個人之間透過網絡平臺,直接借貸的P2P網貸借貸平臺應屬於網貸平臺;透過互聯網向客戶放貸的小額貸款公司也屬於網絡借貸平臺。這兩類貸款平臺的性質完全不同。在P2P網貸平臺中,平臺只是中介,提供貸款的是平臺上的個體;網絡小額貸款平臺本質上仍是小額貸款公司,平臺操作的是小額貸款公司放貸業務。因此,當有人騙貸時,面對性質截然不同的網貸平臺,會導致不同的罪名認定。

2、其他形式的網貸平臺

在實際操作中,還有其他的形式,但也被大衆稱爲網貸平臺的平臺。第一是銀行類或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在互聯網上開辦的貸款業務平臺;第二是典當行等透過互聯網營業的相關放款的類金融業務的平臺;第三是一些名義上爲個體網絡借貸,但實際上做着“資金池”等非法金融業務的平臺。這第三類平臺,往往會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這些網貸平臺雖然未在法律法規上有明確認定,但是也通常會被人們籠統地稱爲網貸平臺。在這些網貸平臺上,也可能會發生各種形式的貸款詐騙或欺詐行爲。

3、因騙貸情節不同,可能會認定爲不同犯罪。

可能會認定爲貸款詐騙罪、騙取貸款罪、合同詐騙罪、高利轉貸罪等不同罪名。騙取網貸平臺貸款,這四罪均有可能成立。區分的要點,大體上有兩個:一是被騙的是否是金融機構。是金融機構的話,達到量刑要求,會構成貸款詐騙罪、騙取貸款罪和高利轉貸罪;不是金融機構的話,一般會構成合同詐騙罪。因此,一個網貸平臺是否能夠被認定爲金融機構,直接決定了定什麼罪這一問題。二是是否有“非法佔有故意”。有的話,構成貸款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沒有,則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騙貸時是否有非法佔有的故意,這是主觀動機。如何判斷這一主觀動機,法律也有相關規定。

4、即使達不到犯罪,也可能構成行政違法行爲或受到其他處罰。

也不是所有的騙貸行爲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騙貸行爲達不到犯罪標準的,也可能會受行政處罰。比如,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規的規定。

二、校園網貸詐騙如何量刑

1、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2000-4000,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3萬以上,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20萬以上,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校園網貸詐騙案審理其立案標準根據騙貸所面對地性質不同的平臺,會導致判定的結果不同。即使沒有達到犯罪標準,也可能因爲構成行政違法行爲而受到其他懲罰。總之,不管騙貸行爲是否達到犯罪標準,都有可能受到行政處罰。如有類似法律疑問,歡迎您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