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性質和監管問題

一、當前我國第三方支付中凸顯的法律問題
第三方支付是指那些具備一定經濟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獨立法人機構,透過與各大銀行簽約的方式,爲用戶提供和銀行支付結算系統接口的交易支援平臺的網絡支付模式。隨着互聯網的興起第三方支付在我國正在蓬勃的發展中。但是我國法律體系中對第三方支付中遇到的很多問題並沒有相應的明確。本文從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缺失、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相關法律地位未明朗、第三方支付安全風險問題凸顯等三個方面分析了當前我國第三方支付中凸顯的法律問題並提出相應的應對策略。
二、學習經驗並結合原有金融法律防範安全風險
金融安全風險是每個國家都會遇到的問題。我國原有法律體系中就有大量的法律條文就這個問題進行了各種規定。一方面,人民銀行作爲監管機構要做的就是明確責任和進行相應的司法解釋和引申。另外也要向發達國家學習。如美國針對洗錢問題就明確規定了所有的支付企業和個人要從事支付業務的話要接受國家層面和州層面的監管並就敏感問題及時的上報、檢查。
三、明確和完善第三方支付責任和義務
隨着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第三方支付興起之勢已不可擋,所以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以及隨之而來的權利和義務問題亟需解決。我國在明確了由中國人民銀行對第三方支付進行管理之後出臺了相應的《辦法》和管理細則。明確提出未經人民銀行審批所有機構和自然人都不得從事支付業務。
這是對第三方法律主體地位的一次嘗試性明確。但是很多問題還有待解決,如第三方支付並沒有響應的法律定位而僅僅出現在金融機構領域。很多法律問題並沒有專門的條文解決只能引用民法來進行推定。所以明確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以及明確權利和義務已經迫在眉睫。
《刑法》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爲,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