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人身損害賠償律師]未進店消費而先受傷找何人賠?

案情簡介

[成都人身損害賠償律師]未進店消費而先受傷找何人賠?

12月23日,王某與其同事相約去一“某火鍋店”用餐。當王某踏上該火鍋店的臺階時,由於臺階上結的冰沒有清理乾淨,臺階又未加蓋防滑墊,王某一下子滑倒在地上。王某隨即被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爲髖骨骨折,用去醫療費16387.6元。事後由於火鍋店拒絕賠償,王某起訴到法院。

辦案思路及心得

火鍋店未盡照顧、保護消費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義務,導致前來用餐的王某滑倒摔傷,火鍋店有明顯過錯,應當賠償王某的損失。觀點二認爲:王某並未進入火鍋店用餐,還沒有開始消費,雙方尚未形成飲食服務民法典律關係,彼此之間沒有權利義務關係。王某的傷是意外造成的,對王某的損害後果,火鍋店既沒有過錯,又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因此,火鍋店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應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觀點三認爲:王某是去火鍋店用餐時摔傷的,儘管雙方尚未形成飲食服務民法典律關係,但王某去火鍋店是爲了消費,是去給火鍋店創造利潤。火鍋店作爲期待獲利者,根據公平原則,應當補償王某部分損失。   

裁判結果

根據關於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沒有履行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義務,而導致另一方當事人遭受一定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過錯方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種責任即爲締約過失責任。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應當負有一定的注意而履行必要的義務,這些義務不屬於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是一種先合同義務(或合同前義務),先合同義務是一種附隨義務。即:不管合同是否訂立,只要違反了誠實信用、公平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就應當賠償。本案中,火鍋店作爲飲食服務行業的經營者,其先合同義務包括:謹慎、小心地照顧顧客,採取積極措施,儘可能地保護顧客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在本案中,火鍋店明知下雪天台階結了冰,如果不及時清理或採取其他防滑措施,顧客經過時有可能會滑倒,然而火鍋店卻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火鍋店沒有盡到應盡的職責和注意義務,即沒有對顧客作出警示或提示,也沒有采取保護措施,最終導致王某滑倒摔傷。火鍋店有明顯的過錯,違反了先合同義務。火鍋店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爲與王某被摔傷的結果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符合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火鍋店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雖然王某尚未進入火鍋店,沒有進行實質性的消費,但王某來此是與同事約好,目的是爲了就餐、消費。王某來火鍋店的行爲是一種欲與火鍋店訂立飲食服務合同的要約行爲。因此,王某應認定爲締約一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