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大型設備未簽訂合同 質量約定不明導致爭議 原告起訴要求支付貨款被告反訴退貨 最終被告反勝

案情簡介

購買大型設備未簽訂合同 質量約定不明導致爭議 原告起訴要求支付貨款被告反訴退貨 最終被告反勝

原、被告均是在東莞的外資企業,雙方曾有長期良好的供貨關係,被告因生產需要向原告訂購價格爲40萬元的專業日用陶瓷供幹機一臺(長20米、寬2.2米、高2.2米的大型設備),雙方未簽訂正式採購合同,被告僅在原告傳真的報價單上簽字確認,報價單上寫明瞭供幹機的工作原理、基本機械配置、功率等參數、同時註明了付款方式及交貨、安裝調試時間。合同成立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預付款16萬元,此後原告延期交貨,經被告多次催促,原告在延期9個月後交貨並安裝完成,但在長達數月的設備調試中一直未能達到約定的使用功能及效果,雙方協商簽訂了一份對帳單,對帳單確認將被告已支付的16萬元預付款抵消應付的其他貨款,等於該烘乾機設備40萬元貨款被告未付款。

此後因設備質量問題一直無法正常使用,雙方產生爭議,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40萬元貨款,被告收到應訴材料後找到李瓊律師,李瓊律師接受被告委託後,認真分析了雙方交易方式,詳細瞭解了供幹機的性能及工作原理,從原告起訴狀、提交的對帳單、報價單證據,及設備採購交貨過程中零星的往來傳真圖紙、簽字的單據中找到案件的突破口,精心組織證據並提起反訴要求解除合同、退貨,並向法院申請對烘乾機質量進行司法鑑定。

法院受理被告的反訴,經第一次開庭審理查明的相關事實,法院採納了被告律師意見同意對設備的質量進行司法鑑定。經法院搖號確定的司法鑑定機構對烘乾機進行了現場開機、鑑定,鑑定意見書認爲涉案設備供幹機存在多項設計缺陷,不符合日用陶瓷供幹機行業標準,無法達到正常日用陶瓷工業生產的要求。

一審法院據此認定原告交付產品質量不合格致被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已構成根本違約,判決支援被告解除合同、將設備退還原告。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開庭審理採納了被上訴人(被告)律師的代理意見,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此案被告反敗爲勝,維護了自身合法權益。


辦案思路及心得

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設備貨款,提供了對帳單、送貨單作爲證據,該證據對被告十分不利。設備事實上存在質量問題,由於原、被告之前有長期、良好的合作,雙方溝通均以口頭方式,被告無法提供已向原告提出質量異議的證據,並且雙方就買賣供幹機設備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對設備質量沒有明確約定,這爲日後爭議埋下了伏筆。由於原告將設備安裝到被告工廠已經數月,被告有向原告簽署三份送貨單,在此情況下證據對被告十分不利,被告需要證明已就設備的質量問題向原告提出了異議,否則在被告已收貨數月原告起訴後再就質量問題提起反訴要求退貨一般不會被法院採納支援。

爲此李瓊律師就本案的關鍵問題“被告是否已經驗收確認原告所供設備質量”,也就是證明雙方對設備質量一直存在爭議進行了舉證及答辯,提供了原告傳真給被告的圖紙證明原告在設備安裝完成後又修改了設備的結構設計,同時結合原告提供的證據的內容、表述語氣、安裝時間等形成證據鏈來說服法官雙方對供幹機質量確實存在爭議,且雙方對設備質量沒有明確約定,因此根據《合同法》規定質量應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進行檢驗。

法院採納了被告律師的意見,由法院搖號確定鑑定機構對設備進行質量鑑定。在鑑定過程中,李瓊律師主動向法院及鑑定機構提供了《輕工業標準“日用陶瓷機械分冊”》作爲質量鑑定的參照標準,並按鑑定機構要求製作了規範的購方質量陳述書,對法院的提問作出圖文並茂的書面情況說明,使法院及鑑定對案件事實及設備質量問題形成了客觀的認識。


裁判結果

經司法鑑定,確定原告提供的該設備存在多項設計缺陷,不符合輕工業相關機械標準,不能達到被告行業生產要求。法院據此駁回了原告要求支付40萬元貨款的訴求,支援了被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貨的反訴。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了上訴,經二審開庭審理及法庭辯論,一審司法鑑定程序合法結論專業,一審事實清楚,二審法院駁回原告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被告反敗爲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