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況下一方可變更合同

一、在哪些情況下一方可變更合同

在哪些情況下一方可變更合同

1、合同是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重大誤解,是指誤解人做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着認識上的顯著缺陷。

2、合同的訂立顯失公平。顯失公平,是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構成要件爲,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這種不對等違反公平原則,超過了法律允許的限度;受害人是在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其中,欺詐是指以使他人陷於錯誤並因而爲意思表示爲目的,故意陳述虛僞真實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爲。其構成需要有欺詐行爲,欺詐人有欺詐故意,受欺詐人因欺詐而陷於錯誤,受欺詐人因錯誤而爲意思表示,以及欺詐違反法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脅迫是指對方當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發生恐懼,並且基於此種恐懼而爲一定意思表示的行爲。其構成需以下要件:存在脅迫行爲,脅迫人有脅迫的故意,受脅迫人因脅迫而發生恐懼,受脅迫人因恐懼而爲意思表示,脅迫人所表示要施加的危害屬於違法或不當行爲。

乘人之危是指當事人一方當事人處於緊急危難的境地,如個人或家人生命垂危或處於自然災害的嚴重危困之中,迫切需要某種救助行爲時,行爲人明知對方處於危難而“趁火打劫”,故意提出嚴重侵犯對方利益的苛刻條件,對方迫於無奈而只能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

二、合同變更帶來損失怎麼辦

合同一經依法成立,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的規定嚴格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訂立後,不得因承辦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

合同法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爲承辦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簽訂的經濟合同,都是以法人的名義進行的,合同依法成立後,由法人承擔義務和享受權利,並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是由承辦人或法定代表人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和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合同不能因承辦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否則,應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變更或解除合同,是屬於合法的法律行爲,而不是違約行爲,因而不能對負有責任的一方予以法律制裁,但是,變更和解除合同行爲的合法性,並不能免除負有責任方的一切經濟責任。因變更或解除合同致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對造成損失負有責任的一方應賠償對方的損失。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很多人會覺得合同存在重大誤解或者是顯失公平而想比變更合同,但卻不知道是否會給對方帶來損失,也不知道變更是否需要遵循一些原則,所以爲了變更合同時發生爭議,最好先問問專業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