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技術合同認定方式標準是什麼?

一、安徽省技術合同認定方式是什麼?

安徽省技術合同認定方式標準是什麼?

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所訂立的合同,應使用標準的技術合同示範文字。技術合同必須符合《技術合同認定規則》

根據稅法要求,技術合同要交VAT及附加(佔合同金額的5.5%)。爲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高我國產業的技術水平,國家對不同的技術合同給予了不同的減免稅政策,因此對技術合同的認定是保證這一政策得到有效貫徹的最重要的一環。

已生效的技術合同(技術開發或技術轉讓合同爲一式五份,技術諮詢或技術服務合同爲一式四份),如須經批准才能生效的,必須出具批准檔案 。

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了規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加強技術市場管理,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的貫徹落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訂立的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認定登記。

第三條 科學技術部管理全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劃的技術合同認定記工作。地、市、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設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具體負責辦理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透過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加強對技術市場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指導、管理和服務,並進行相關的技術市場統計和分析工作。

第五條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從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的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爲獎勵和報酬,給予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和爲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應當申請對相關的技術合同進行認定登記,並依照有關規定提取獎金和報酬。

第六條 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稅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七條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持認定登記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覈批准後,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條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行按地域一次登記制度。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以及技術培訓合同的培訓人、技術中介合同的中介人,應當在合同成立後向所在地區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認定登記申請。

第九條當事人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當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交完整的書面合同文字和相關附件。合同文字可以採用由科學技術部監製的技術合同示範文字;採用其他書面合同文字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採用口頭形式訂立技術合同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十條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字及相關附件進行審查,認爲合同內容不完整或者有關附件不齊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

第十一條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使用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規範名稱,完整準確地表達合同內容。使用其他名稱或者所表述內容在認定合同性質上引起混亂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退回當事人補正。

第十二條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以當事人提交的合同文字和有關材料爲依據,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爲準繩。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相互權利與義務關係,如實反映技術交易的實際情況。當事人在合同文字中作虛假表示,騙取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的,應當對其後果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字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和認定。其主要事項是:

(一)是否屬於技術合同;

(二)分類登記;

(三)覈定技術性收入。

第十四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認定登記事項。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認定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應當分類登記和存檔,向當事人發給技術合同登記證明,並載明經覈定的技術性收入額。對認定爲非技術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應當不予登記,並在合同文字上註明"未予登記"字樣,退還當事人。

第十五條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採取措施保守國家祕密。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保密義務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保守有關技術祕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的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七條財政、稅務等機關在審覈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申請時,認爲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的認定有誤的,可以要求原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重新認定。財政、稅務等機關對重新認定的技術合同仍認爲認定有誤的,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申請不予審批。

第十八條經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的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轉讓或者解除,以及被有關機關撤銷、宣佈無效時,應當向原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手續。變更登記的,應當重新覈定技術性收入;註銷登記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財政、稅務機關。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和登記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技術合同登記崗位責任制,加強對技術合同登記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覈,保證技術合同登記人員的工作質量和效率。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所需經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對於訂立假技術合同或者以弄虛作假、採取欺騙手段取得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查處。涉及偷稅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國家財務制度的,由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在認定登記工作中,發現當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爲的,應當及時通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進行監督處理。

第二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發現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管理混亂、統計失實、違規登記的,應當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頓,並可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泄露國家祕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泄露技術合同約定的技術祕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針對於技術合同認定,首先要滿足國家所進行認定技術合同的範圍。其次要提交相應符合國家所規定的材料。並且需要按照《稅法》來繳納稅務。符合上述條件即可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請技術合同認定一般來說符合標準即可透過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