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原因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原因是什麼
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盡的義務,而導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產生原因:
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爲。
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爲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
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
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爲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