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管合同變化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保管合同變化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保管合同變化規定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八條 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保管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九百一十七條儲存期內,因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倉儲物本身的自然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保管合同中雙方的義務是什麼?

寄存人

(1)支付保管費的義務

(2)寄存人的告知義務

保管人

(1)妥善保管標的物的義務

(2)親自保管義務

(3)不使用保管物的義務

(4)返還標的物及孳息的義務

(5)第三人主張權利時保管人的義務:

①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採取保全或者執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 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②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6)責任承擔:

①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②如果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保管合同爲實踐合同。《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規定,保管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爲實踐合同,其成立以交付保管物爲要件。

2、保管合同可以爲無償合同,也可以爲有償合同。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爲無償保管。

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爲目的。保管合同的標的是保管行爲,儘管物應處於保管人的佔有或控制之下,但保管只是對物的儲存行爲,而不是管理行爲,因而保管人只應保持物的原狀,而不得對物爲利用或改良行爲。

日常生活當中保管合同是比較重要的一種合同,一般情況下將物品交給專業的人員來進行保管,那麼是需要簽訂書面的合同的,比如說約定一下違約責任,還有就是具體的保管費用的支付問題。這在我們國家新實施的《民法典》當中都有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