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一)補償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按照合同的性質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爲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1、補償性保險合同

補償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的責任,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爲限,並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合同。各類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險合同都屬於補償性保險合間。

2、給付性保險合同

給付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由雙方事先約定,在保險事件發生或約定的期限屆滿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的標準金額給付的合同。各類壽險合同屬於給付性保險合同。

(二)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在各類財產保險中,依據保險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保險合同分爲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1、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和保險人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將其載明於合同中的保險合同。定值保險合同成立後,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合同當事人應以事先確定的保險價值作爲保險人確定賠償金數額的計算依據。如果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全部損失,無論該保險標的實際損失如何,保險人均應支付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的全部,不必對保險標的重新估價;如果保險事故僅造成保險標的的部分損失,則只需要確定損失的比例。該比例與保險價值的乘積,即爲保險人應支付的賠償金額,同樣無須重新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的價值進行估量。在保險實務中,定值保險合同多適用於某些不易確定價值的財產,如農作物保險、貨物運輸保險以及以字畫、古玩等爲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合同。

2、不定值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僅載明保險金額作爲保險事故發生後賠償最高限額的保險合同。在不定值保險合同條件下,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合同當事人需確定保險價值,並以此作爲保險人確定賠償金數額的計算依據。通常情況下,受損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當地同類財產的市場價格來確定,但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遭受損失的賠償不得超過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如果實際損失大於保險金額,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僅以保險金額爲限;如果實際損失小於保險金額,則保險人的賠償不會超過實際損失。大多數財產保險業務均採用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形式。

(三)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按照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爲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1、單一風險合同

單一風險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如農作物雹災保險合同,只對於冰雹造成的農作物損失負責賠償。

2、綜合風險合同

綜合風險合同是指承保兩種以上的多種特定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這種保險合同必須一一列明承保的各項風險責任,只要損失是由於所保風險造成,保險人就負責賠償。

3、一切險合同

一切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風險以外的一切風險,由此可見,所謂一切險合同並非意味着保險人承保一切風險,即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仍然是有限制的,但這種限制透過列明除外不保風險的方式來設立。在一切險合同中,保險人並不列舉規定承保的具體風險,而是以“責任免除”條款確定其不承保的風險。也就是說,凡未列入責任免除條款中的風險均屬於保險人承保的範圍。

(四)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與超額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金額與出險時保險價值對比關係,保險合同可分爲三種不同的類型。

1、足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等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2、不足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小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3、超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大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對於上述三種不同類型的保險合同,若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而需要進行保險理賠時,保險人通常採取的處理方式分別可簡單歸納爲:足額保險,十足賠償;不足額保險,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超額保險,超過部分則無效。

(五)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標的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爲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1、財產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的經濟利益爲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通常又可分爲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等。

2、人身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爲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又可分爲人壽保險合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等。

(六)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

按照保險承保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爲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1、原保險合同。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保障的對象是被保險人。

2、再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爲了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轉移給其他的保險人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對象是原保險合同的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