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一般期限爲幾年

一、勞務合同一般期限爲幾年

勞務合同一般期限爲幾年

1、勞務合同一般期限爲2年、或者是2年以上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用工的單位簽署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二、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是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隸屬關係,提供勞務一方無須成爲用工單位的成員即可提供勞務。

(3)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獲得工資除雙方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保險、公積金等福利待遇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關係中提供勞務者獲得的報酬、支付方式、保險等,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法律未做過多約束。

(4)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內容由《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爲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等;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的情況下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任意性較強。

(5)法律調整不同

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民法典》調整,而勞動法則由《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行政法規來規範調整。

(6)合同的法律責任不同

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即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7)糾紛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爭議一方應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不服勞動仲裁在法定期間內纔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爭議雙方可以直接向人們法院提起訴訟,無須“仲裁前置”。

勞務派遣單位也是需要與職員簽署勞動合同的,此外,再將職員派遣出去之前,派遣單位還需要與用工單位簽署派遣協議。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派遣單位需要在簽署派遣協議之後,將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的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