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隨義務可得利益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一、附隨義務可得利益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附隨義務可得利益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附隨義務可得利益規定的內容有告知的義務,這也就意味着簽約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要將自己的跟合同有關的一些事項完全的告知,當然還有就是說明的義務,如果影響到合同履行的時候,對雙方需要進行說明。

(1)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關於告知義務。

(2)關於說明義務,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說明義務。

(3)關於協助義務,協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在合同關係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爲目的。

(4)關於照顧義務,債務人履行合同時,應以謹慎、誠實的態度照顧合同相對方及閤中的標的物,輔助債權人實現給付利益。《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條、第七百五十條、第七百八十四條、第八百二十二條、第九百五十三條則作了規定。

(5)關於保密義務,保密義務又稱爲忠實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透過合同關係而瞭解到的對方的祕密予以保密的義務。在合同訂立時,爲了使對方瞭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對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祕密。這些祕密主要表現爲商業祕密、技術祕密等

(6)關於保護義務,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護相對方人身和財產利益。

二、合同附隨義務的法律規定

附隨義務是指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爲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並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財產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爲或不作爲的義務。

雖然我國《民法典》規定了通知、說明、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但附隨義務具有先天的侷限性。

首先是其地位具有“附隨性”。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爲依據,不但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權威性較高,是合同關係中的主要義務。然而附隨義務主要存在於判例學說之中。其次是法律效力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隨於法定義務、約定義務,容易被忽視。第三是其內容具有“不確定性”。與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相比,附隨義務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着合同的執行,根據合同目的和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確定的。這種不確定性具體表現在:不同的合同關係會產生附隨義務是不確定的;合同執行的不同階段會產生附隨義務亦是不確定的;附隨義務的內容不是統一的、共同的、一般性的,而是特殊的。附隨義務內容的不確定性,加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注意程度,也容易導致履行行爲的效率低下。第四是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不明確。附隨義務由於其依據缺乏權威性且內容不確定,故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也相當不明確。依民法典的一般原理,違反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的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並有明確的適用情形。但違反附隨義務適用何種原則是不明確的。上述缺陷說明,附隨義務在調整現代合同關係時,平衡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社會間的利益關係的能力極其有限。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一些義務的旅行是保證我們合同有效的實施的重要關鍵的一步,當然有一些合同,可能對於大家來說這種義務並不是最主要的,但也是隨着合同的產生而必須附隨的,所以它的內容會具有一定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