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和條款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經批准、登記後即生效。
因此,對於一個內容合法,當事人雙方具有相應的法律資格和能力的,當事人在合同上籤了字或者蓋章,就是一種對合同內容表示認可的表現,簽字或蓋章之後,該合同就成立生效了,有約定生效條件的或根據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按照規定。所以,合同並非一定要按手印,但簽字或蓋章必不可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