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是什麼

當事人在約定合同內容的時候,一定要結合實際的情況進行約定,而此時也要嚴格按照《合同法》等法律的要求來約定合同內容,其中在違約情形上面可以排除掉不可抗力,於是合同中就有關於不可抗力的條款約定。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是什麼呢?下文中,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是什麼

一、不可抗力條款是什麼

不可抗力條款是指合同中訂明如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責任。另一方當事人不得對此要求損害賠償。因此,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

二、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是什麼

不可抗力條款是買賣雙方在合同中關於不可抗力有關內容的規定。各國法律都承認當事人規定不可抗力內容的有效性,並允許當事人規定與法律的規定不同的範圍和內容。雖然每個合同規定的內容不完全相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不可抗力事故的範圍;不可抗力事故的法律後果;出具事故證明的機構和事故發生後通知對方的期限。

不可抗力事故的範圍:對於這個問題,一般容易引起當事人的爭議,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應當規定的具體一些,不能籠統或含糊不清。防止一旦發生不可抗力事故,容易產生不同解釋,出現糾紛

不可抗力事故的法律後果:除應規定清楚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在哪些情況下只能中止合同外,還應規定買賣雙方都可援引的不可抗力免責。

不可抗力事故出具證明,在我國一般由中國國際商會出具。在國外是由事故發生地點的政府主管當局簽發,或由當地的商會以及登記註冊的公證人出具。我國《合同法》第七章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

在我國進出口貿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規定方法有三種:

1、概括式規定。即在合同中不具體訂明哪些現象是不可抗力事故。例如,“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影響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在與另一方協商同意後,可根據實際所受影響的時間,延長履行合同的期限,對方對由此而產生的損失不得提出賠償要求。”

2、列舉式規定。即在不可抗力條款中明確規定出哪些是不可抗力事故。凡合同中沒有規定的均不能作爲不可抗力事故緩引。例如,“由於戰爭、洪水、火災、地震、雪災、暴風的原因致使賣方不能按時交貨,則可以推遲裝運時間,或者撤銷部分或全部合同,但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交發生事故的證明書,該證明書由××出具。”

3、綜合式規定。即採用概括和列舉綜合並用的方式。例如,“如因戰爭行爲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買方或賣方不能在本合同第×條規定的有效期內履行合同,如此種行爲或原因在合同第×條規定的有效期後繼續3個月,則本合同未交貨部分即視爲取消。買賣雙方的任何一方,不負任何責任。”

上述三種方法,第三種比較靈活,可適應多變的情況。

有關當事人在援引不可抗力條款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應及時通知對方並提供適當的證明條件。對方接到通知應及時答覆,如長期拖延不予處理,也要負違約責任。

2、要認真分析事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條款約定範圍,如不屬於合同規定範圍時,一般不能按不可抗力事故處理。

3、根據事故的性質、影響履約的程度等具體情況,適當地處理在履約中發生的各種情況。

就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是什麼的問題,小編就爲大家介紹到此。通常要是因爲不可抗力導致一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了違約情形的話,那此時往往是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不過此時需要儘快的通知對方,否則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害,也是要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