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定金與訂金有什麼區別

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1、兩者的性質不同。定金是一個法律概念,而訂金只是一個習慣性用語,不是法律概念。定金合同(包括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當事人對訂金的約定卻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兩者的功能不同。訂金僅具有預付款性質,不具有擔保合同簽訂和合同履行的功能。而定金能透過“定金罰則”對債的成立和債的履行提供擔保。
3、兩者法律後果不同。根據民法典規定,定金交付後,如定金給付方拒絕訂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後不履行合同,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方拒絕訂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後不履行合同,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只有在債務履行後,才能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而對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訂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爲預付款,即使認定爲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而不是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致使合同沒有成立,給付方可收回訂金,收受方應如數退還訂金。合同成立後,訂金直接抵作合同價款。
4、兩者的數額限制不同。根據《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對訂金的數額,法律沒有限制,完全由當事人自由商定。對於訂金的約定應明確具體,例如當事人約定,給付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訂金;收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訂金。否則,不能認定該訂金具有定金性質。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合同中定金與訂金有什麼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