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成立之前有權籤合同嗎

有權。以設立公司爲目的,發起人以個人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的,由該發起人承擔責任。公司在成立後應當承繼合同的權利義務,合同相對人向發起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條
發起人爲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公司成立後對前款規定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三條
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後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公司成立後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爲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爲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相對人爲善意的除外。

公司在成立之前有權籤合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