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生效要件是什麼?有哪些特徵?

一、什麼是保證合同?

保證合同生效要件是什麼?有哪些特徵?

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的協議

二、保證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1、保證合同是有名合同

根據在法律上有無法定名稱及內容,將合同分爲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保證合同是一種有名合同,即由法律直接規定其名稱及內容的合同。法國、德國、日本對此在民法上都有明確規定,中國所頒行的擔保法中對於保證合同的名稱和內容也作了明確規定。

2、保證合同是從合同

根據有無主從關係,合同可分爲主合同與從合同。不以他種合同爲存在的前提,能自身獨立存在的合同爲主合同;必須以他種合同爲前提的合同爲從合同。保證關係是從屬於主債關係而存在的,保證合同也因而具有從屬性,是從屬於主合同而存在的。

3、保證合同是單務合同

根據雙方權利義務的有無關聯性,可將合同分爲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當事人雙方都承擔一定義務的合同,叫做雙務合同。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與其義務是相互關係的,有權利必擔義務,有義務也必享有權利。而單務合同則是當事人一方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另一方只享有權利而無須承擔義務的合同,權利義務並沒有關聯性。保證合同便是保證人一方承擔保證義務而不享有權利,主債權人只享有權利而無須承擔義務的合同。保證合同是單務合同。

4、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

根據合同的權利有無對價的特性,可將合同分爲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享有權利必須償付相應的代價的合同,如獲取貨物必須支付貨款的買賣合同,使用他人財產須交付租金的租賃合同等。享有權利而不必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如贈與、借用、無息貸款等。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也即債權人享有保證請求權,而不必向保證人償付代價。

5、保證合同是諾成合同

保證合同是一種擔保之債,屬於比較典型的諾成性合同。其成立無須擔保人交付財產,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告成立,可見,保證合同是諾成合同。

6、保證合同是附停止條件的合同

保證合同是一種附停止條件的合同,這個條件就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當債務人屆期不如約履行債務時,即條件出現時,保證合同始發生實際效力。而在正常情況下,也就是債務人如期履行債務,即條件沒有出現時,保證合同的效力則處於停止或"待發"狀態。在這種情形下,雖然保證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已經確定,但債權人尚不能對保證人行使保證請求權,保證人也不必履行他所承擔的代爲履行義務或負連帶賠償責任。只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條件成就時,其間的權利義務才發生具體的法律效力。所以保證合同普遍被認爲是附停止條件的合同。

三、保證合同的生效要件

首先,保證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主體資格,簡單來說就是保證人是否具有可以擔保債務的資格。例如保證人爲公益目的的單位是不允許充當保證人的。再者保證人要具備一定的代爲償還債務的能力等。保證人自願充當保證人——且意思表示真實。簡單來講,自願同意當保證人,並且對自己要擔保的債務具有真實和實際意義上的理解。譬如說,債務關係的當事人處於詐騙目的,而保證人並不知情,作爲保證時則可以被認定不是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不能生效。另外兩個保證合同生效的要件爲具備法律規定的內容和形式。也就是說,書面或者可以得到證實的口協議是其有效的形式,以及必須擁有的保證內容,保證的是什麼範圍,時間,數額等等。最重要的其實拋開上述一切,債務關係不能得到法律支援,保證也無法被視爲有效。

保證合同的簽訂主要就是債權人對自己債權的一種保護,主要是因爲債權人會擔心債務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拿到借款後,在債務到期後不能夠完全履行借款合同或者是不履行借款合同,此時如果不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的話,就會造成債權人極大的損失。因此保證合同的簽訂在一個借款發生時是十分必要的。對於保證合同生效要件的問題,主要是界定於合同本身生效要件,小編已經爲您列出來。但是在保證合同的簽訂過程中,還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如果您還有疑問的話,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萊蕪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