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履行期限的債務和定期合同時間由誰來約定?

一、附履行期限的債務和定期合同時間由誰來約定?

附履行期限的債務和定期合同時間由誰來約定?

附履行期限的債務和定期合同時間由合同的當事人來進行約定;

履行期限是債務人應當履行債務的期間,其起始應爲合同生效之時或者之後。履行期限的確定,應依當事人的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依照法律的明確規定或者法律規定的原則確立。在履行期限屆滿以前,債務人履行或者債權人要求履行而會使相對人失去的利益,稱爲期限利益。當債務人享有期限利益時,債務人可以拋棄期間利益而提前履行,但債權人不能要求債務人拋棄期限利益而提前受領,例如無償保管合同。當期限利益既屬於債權人又屬於債務人時,當事人一方拋棄期限利益的,應該獲得對方當事人的許可。拋棄的期限利益,利益人不得請求返還。對於侵害對方期限利益的,由侵害人負賠償責任。

二、債務人能否提前履行債務可以嗎?

對於債權債務關係的履行期限,合同中有約定的,當事人應當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

履行期限有爲債務人利益的,有爲債權人利益的,也有爲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對於前者,債權人不得隨意請求履行,但債務人可以拋棄其期限利益,在約定的履行期限之前做出履行。對於第二種情況,債權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前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債務人無權強行要求他於期限前受領給付。對於第三種情況,債務人無權強行要求債權人於期限前受領,同時債權人也不得請求債務人在期限前履行。

也就是說,債務人是否可以提前履行要看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行爲是否有損於債權人的利益。原則上,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間履行債務。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的履行。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應當接受債務人的履行。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負擔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的期限都是需要在合同訂立時進行協商,一般此時間就可以作爲雙方履行的期限,不管是定期合同,還是屬於不定期的合同,那麼都可以依法的約定,所以,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以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