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的人去看守所之前是否要籤協議

不需要,但有犯罪嫌疑人有籤協議的權利,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只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不限制其簽約自由。但是該簽約如果是影響刑事案件的偵查或辦理,有轉移財產等影響刑事案件的行爲則是不行的。除此之外,可以簽訂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被拘留的人去看守所之前是否要籤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