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要約格式是怎樣的?

企業之間在簽署正式的買賣合同之前,賣方往往會向買方發送一個書面的意向書,寫清合同金額、支付方式、貨物數量等。買方做出承諾後,雙方就要選擇合適的時間把合同簽好。這種書面要約在企業經濟活動中比較常見,那麼,書面要約格式是怎樣的?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說的。

書面要約格式是怎樣的?

一、書面要約格式是怎樣的?

一項完整的要約一定要具備三方面:

1、對特定的人發出(方式有口頭,書面,電話,電子郵件等網絡通訊設備);

2、要約內容具體明確(必須包括貨物名稱,數量,價格);

3、表明一旦承諾便受該要約的約束;

要約沒有固定的格式,只要具備以上條件即可。而補充條款是指當事人對於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達成的協議條款。

二、要約的特點是什麼?

1、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並且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由於要約人慾以訂立某種合同爲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因此他應當具有訂立合同的行爲能力。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無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某種行爲的限制行爲能力人發出欲訂立合同的要約,不應產生行爲人預期的效果。

2、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透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中必須表明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3、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約合同的受約人發出。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原則上是向特定的相對人來說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發出。

4、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內容必須具體。所謂具體是指要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來加以判斷。合同的性質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條款是不同的。所謂確定,是指要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約應當使受要約人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思,否則無法承諾。

綜上所述,要約是雙方簽署正式合同之前的一種意思表示,要約有書面和口頭兩種形式。書面要約格式是不固定的,只要符合向特定人發出、要約內容明確清楚、對方表示接受後有一定約束力即可。具體條款要約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擬定,如果是口頭要約,則發出之日即是要約生效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