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乘人之危簽訂的合同的標準如下:1、一方當事人陷於危難處境,如處於自然災害的嚴重危困之中或瀕臨。2、行爲人利用了對方當事人的危難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條件,對方出於無奈而違背真實意願與之訂立合同。3、乘人之危行爲人主觀狀態爲故意。4、乘人之危訂立合同,一般是爲了取得過分的利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