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與合同效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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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與合同效力是什麼

合同履行主要指交易雙方在合同簽訂之後按照合同中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去履行,當然,合同在簽訂生效之後,也就自然的擁有了法律效力,不過合同效力也是可以改變的。那麼合同履行與合同效力是什麼?效力變化分類有哪些?下面,就讓本站來詳細介紹一下吧!

一、合同履行與合同效力是什麼?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任何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爲;相應地,凡是不執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行爲,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現爲當事人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爲。當合同義務執行完畢時,合同也就履行完畢。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爲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二、合同效力變化分類有哪些?

(1)有效合同與無效合同之間轉變。有效合同一般是指合同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意思表示真實,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合同一般是那些嚴重欠缺有效要件,絕對不允許合同各方的合意具有法律約束力。立法者對無效合同一般嚴格限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百零六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由於法律規定的變化,依據新舊法律,對同樣一份合同效力判斷可能出現原來有效的合同,現在爲無效;原來無效的合同,現在爲有效。

(2)有效合同與效力待定合同之間轉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民法典》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於上述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無代理權人、無處分權人訂立的三類效力待定合同由於當事人的追認行爲或事後取得處分權,引起合同效力的改變。

(3)有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之間轉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一方對欺詐因素予以排除時,可撤銷合同有可能轉化爲有效合同。

從上述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知曉,合同履行與合同效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當然,兩者之間也存在一定的聯繫。合同在擁有法律效力之後會自然的約束交易雙方的行爲,不過伴隨着交易的進行,合同的效力也是可能發生改變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鶴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