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贈送法律服務的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一、無償贈送法律服務的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無償贈送法律服務的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甲乙雙方爲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着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雙方就贈送(贈與的標的物)______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1、甲方將其所有的(標的物)______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爲:(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2、贈與物的交付

(寫明交付的條件,在什麼時間、什麼地方交付,辦理什麼手續等等)

3、乙方應在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爲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它條件)。

4 、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簽約日期:年月日

二、無償合同與有償合同的區別

(一)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二)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爲人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三)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爲。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爲。

(四)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透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透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無償合同雖然不涉及到相關利益的問題,但也需要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特別是法律服務類合同,雖然不向受讓者收費,但涉及到法律服務的相關事項以及需要確實的情況都需要明確,尤其是違約的責任應當明確,避免後期發生矛盾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