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哪些

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哪些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二條的規定,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主體是法人組織的,應以營業執照名稱爲準,如果是自然人,應以身份證上的名字爲準。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合同雙方應在合同違約責任條款中加以詳細描述。 如果雙方違反了約定事項,應當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八) 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來解決爭議,實踐中,我們會建議當事人明確解決爭議的方法,以減少訴訟成本。按照法律規定,有約定管轄的,按約定管轄處理,但約定管轄不得違反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沒有約定管轄的,一般情況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轄。對於其他特殊類型的合同糾紛,管轄地還有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二條
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條  透過招標、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積等;

(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的空間;

(四)土地用途、規劃條件;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

(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