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的附隨的通知義務應該要寫在合同裏面嗎?

一、不可抗力的附隨的通知義務應該要寫在合同裏面嗎?

不可抗力的附隨的通知義務應該要寫在合同裏面嗎?

要寫的;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 ,是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即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九十一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此二條規定確定了發生不可抗力時當事人的附隨義務,體現了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合同當事人各方應當相互協作履行合同,才能使合同各方的利益都得到滿足,所以一方面,在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下,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另一方,這樣既便於準確界定責任界限,又有利於對方及時採取措施,防止因其對情況不知而繼續履行己方義務所導致的不必要的損失,同時又能使雙方儘快協商,對合同權利義務作了處理,或變更或解除。如未履行這一通知義務,給對方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則對於此類損失不能以不可抗力爲由要求免責,質言之,受不可抗力影響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而不能認爲有了不可抗力作爲法定免責事由就可以聽任損失的擴大;另一方面,對方也要依誠實信用原則積極作爲,主動配合,如將易變質貨物及時降價銷售、積極尋找替代品等,以防止損失擴大,否則因其不作爲而導致的損失無權要求對方賠償。

二、合同附隨義務的種類

(1)通知義務 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 ,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

(2)關於說明義務,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說明義務。

(3)關於協助義務,協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 履行義務 ,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在 合同關係上 ,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 積極的給付義務 ,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爲目的。而債權人要現實地享有合同利益 ,就必 須以自己的行爲接受債務人的履行 ,配合債 務人完成履行行爲。如果沒有債權人的配 合、創造必要的條件 ,合同將無法得到履行 或不能達到履行的效果。 爲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債權人負協助義務。

(4)關於照顧義務,債務人履行合同時 ,應 以謹慎、誠實的態度照顧合同相對方及閤中的標的物 ,輔助債權人實現給付利益。

(5)關於保密義務,保密義務又稱爲忠實義務 ,是指合同當 事人負有將透過合同關係而瞭解到的對方的祕密予以保密的義務。在合同訂立時 ,爲 了使對方瞭解和信任 ,一方往往要向對方透 露自己的一些祕密。這些祕密主要表現爲商業祕密、技術祕密等。

(6)關於保護義務,當事人履行合同時 ,應 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 ,保護相對方人身和財 產利益。

綜合上面所說的,通知義務對於雙方來說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都應該要及時的協商,如果有什麼事情就可以利用通知來保障對方的合法權益,如果在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造成了重大的損失且對方也沒有通知,那麼就應該要補償相應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