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拌砂漿購銷合同怎麼寫?

預拌砂漿購銷合同

預拌砂漿購銷合同怎麼寫?

買方(甲方):

賣方(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就預拌砂漿買賣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預拌砂漿供應工程概況

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

工程名稱:

交貨地點:

供貨起止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預拌砂漿的數量確認

預拌砂漿的購貨量以乙方運到施工現場並經甲方現場驗收籤認的預拌砂漿發貨單載明的數量計算。甲方可隨時派人進行抽檢,並按抽檢的實際量結算該批次

預拌砂漿的數量。

預拌砂漿送到施工現場,甲方應指定專人在發貨單上簽字作爲收貨確認。

第四條 預拌砂漿貨款結算方式

按月支付:每月月底雙方在覈對本月預拌砂漿供應量後(如未覈對的,則以乙方持有發貨單爲準),甲方與次月 7 ,按 80 %向乙方支付貨款(支付貨款爲總餘額),在預拌砂漿供應量全部結算後 60 日內,支付所有貨款。

特別約定:供應過程中,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乙方應提前3天以傳真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甲方(含甲方授權的簽收人員)將停止供貨;甲方在收到通知後2天內未作出響應。或雙方未就價款達成新協議的,乙方可暫時停止供貨。

第五條 質量標準和驗收

(一)乙方供貨時應提供出廠檢驗報告,保證產品質量符合有關規定。

(二)用於交貨檢驗的預拌砂漿試樣,是在交貨地點預拌砂漿運輸車卸料口由甲乙雙方及監理方共同認可所採取的有效試樣。交貨檢驗和複檢的試樣工作由甲方承擔。

交貨檢驗和複檢的取樣試驗工作由 甲方 承擔。如檢測不合格,乙方承擔相關責任。

第六條 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甲方應根據施工進度,提前天以傳真或其他有效方式(如短信、電話等)向乙方提供預拌砂漿的需求數量、強度等級及其他技術要求,以保證乙方有足夠的購貨準備時間。

(二)甲方應爲乙方提供必需的預拌砂漿供應保障條件:儲料罐基礎堅實安全,達到設計要求方可安裝;施工現場進出道路堅實、平整、通暢;有電力、照明、水源等設施,否則由此而造成的損失與乙方無關。

(三)甲方負責幹拌砂漿儲料罐的使用和正常維護,確保儲料罐退場時能正常使用。在甲方使用期間造成儲料罐損壞,甲方按價賠償。

(四)甲方應派專人對預拌砂漿運輸車輛進入施工現場進行調度指揮和負責驗收簽字工作。

(五)乙方按甲方要求將預拌砂漿運到指定地點後,甲方應按國家和省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要求進行施工保養。由於甲方施工組織、生產工藝或養護不當而造成的預拌砂漿質量問題和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

(六)預拌砂漿運到指定地點後,甲方因現場添加外加劑、攪拌物等其他材料而引起的質量問題和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 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乙方應按合同要求及甲方其他有效通知,及時保質保量供應預拌砂漿。可應甲方要求提供技術指導(包括儲料罐使用及維護、施工工藝、施工保養等)。

(二)乙方應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規,車輛及人員進入現場後,應服從甲方指定人員合理的統一調度指揮。積極配合甲方,提供優質服務。

(三)乙方應按國家和省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及時向甲方提供預拌砂漿的相關資料。

(四)在預拌砂漿的供應中,乙方應出具發貨單(一車一單)。發貨單應註明

工程名稱、預拌砂漿的規格、供貨數量、運輸車號、供需雙方確認手續等。發貨單由駕駛員隨車攜帶,進入工地時由甲方指定的專人簽證

(五)乙方應按批次填寫《預拌砂漿出廠產品合格證》,保證產品質量。

(六)因乙方產品不合格或供應不及時,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現場攪拌的砂漿質量與乙方無關。

(七)乙方不提供砂漿試塊,砂漿質量以現場實際檢測爲準。

第八條 甲乙雙方其他約定條款

(一)預拌砂漿使用過程中,甲方若發現產品質量問題,應在 小時內書面通知乙方,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二)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停工或更改合同已明確的內容,一方應作出決定的當日以傳真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另一方,與另一方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

(三)乙方有償提供幹拌砂漿儲料罐,甲方應支付押金叄萬元/只。供應合同期內,儲料罐以30元/天提供甲方使用。砌築砂漿每月用量不得低於150噸/罐,抹灰砂漿每月用量不得低於300噸/罐,若低於上述量,則以100元/天提供甲方使用。每隻儲料罐進退場費共800元。

儲料罐退場後三個工作日內,乙方退還儲料罐押金。

(四)甲方如因特殊原因,選購其他廠家產品,須提前7天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並一次性付清所欠貨款。

(五)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的聯繫方式以下表爲準,如發生變更須以書面方式通知雙方。

經甲方委託,負責預拌砂漿驗收簽字的人員:

第九條 合同終止及解除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方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在書面通知到達另一方時生效;

1、預拌砂漿主要原材料(砂、水泥)價格變動幅度超過宿遷市工程造價資訊指導價20%,雙方經協商仍無法就產品價格取得一致意見的,可中止合同履行;接觸合同的,需提前5日書面通知對方。

2、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付款的,乙方有權利提前5日書面通知甲方中止或解除合同。

3、乙方因發生重大變故而不能按預定計劃供貨,雙方又不能就延期供貨達成一致意見的。

4、甲、乙雙方連續 天未發生交易的(特殊情況除外)。

解除合同通知的送達地點,按本合同註明的地址。當面送達的,以簽收人簽字爲準;無法當面送達的,以掛號信件寄出之日起3天爲準。一方送達地址如有

變更,則需書面通知對方,否則按原地址送達視爲有效送達。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經國家授權的質量檢驗部門確認,因乙方供應的預拌砂漿質量問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因乙方未能按約定的時間將產品運送現場,造成甲方損失,乙方在合理範圍內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3、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給付價款的,自應付款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價款的利息。逾期30天,甲方仍未給付價款,乙方可暫停預拌砂漿的供應,中止直至合同解除。

4、預拌砂漿全部供應結束後,甲方未在合同約定期內給付全部價款的,自應付款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2 倍向乙方支付所欠價款的利息。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

如仍未解決,按下列第( 2 )項方式解決。

① 提交宿遷仲裁委員會仲裁。

② 依法向 乙方公司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電 話: 電 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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