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交稅方式有哪些

一、技術合同交稅方式有哪些?

技術合同交稅方式有哪些

1、直接申報:納稅人到納稅服務廳報送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辦理稅款入庫的方式。

2、數據電文申報:納稅人在法定申報期限內自行計算應納稅款,並將納稅申報資訊傳輸到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專用通訊線路,經地稅部門審查無誤並調查銀行存款有支付能力的,徵收部門據此通知指定國庫經收處填開“稅收轉帳專用完稅證”,從納稅人的“稅款預儲帳戶”中劃撥稅款的申報納稅方式。

3、郵寄申報:納稅人在法定申報期限內自行計算應納稅款,然後將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用的地方稅務機關發放的專用信封郵寄到稅務機關指定部門,然後透過郵匯或者電匯方式繳納稅款的一種申報方式。

二、技術合同備案後可以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1、免徵增值稅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免徵增值稅。轉讓方或開發方須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2、減免所得稅

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專利申請清權轉讓、技術祕密轉讓不享受所得稅減免。

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委託開發和合作開發項目的合同經認定登記後,企業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甲方)研發費用並計算加計扣除;合作開發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4、獎酬金

高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等研究機構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技術服務等活動,合合同經認定登記後,可按有關檔案規定提取獎酬金,獎酬支出不納入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

三、對技術合同的一般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三條 【技術合同定義】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條 【技術合同訂立的目的】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研發、轉化、應用和推廣。

第八百四十五條【技術合同主要條款】技術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項目的名稱,標的的內容、範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技術資訊和資料的保密,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配辦法,驗收標準和方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等條款。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檔案,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爲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註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第八百四十六條【技術合同價款、報酬及使用費】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採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採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

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祕密後新增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採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

約定提成支付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查閱有關會計賬目的辦法。

第八百四十七條【職務技術成果的財產權權屬】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第八百四十八條【非職務技術成果的財產權權屬】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第八百四十九條 【技術成果的人身權歸屬】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享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檔案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第八百五十條 【技術合同無效】非法壟斷技術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綜上所述,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行選擇交稅方式,根據規定,企業因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不交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可以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