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具體指什麼時候

一、技術合同具體指什麼時候

技術合同具體指什麼時候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條,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研發、轉化、應用和推廣。技術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項目的名稱、標的的內容、範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技術資訊和資料的保密,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配辦法,驗收標準和方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等條款。

二、技術合同具體指什麼?

1、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2、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祕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現存的技術成果。與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不同,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必須是現已存在的技術成果。尚未研究開發出的技術成果、專利或非專利成果權屬無關的知識、技術、經驗和資訊,不能成爲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技術轉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這與技術開發合同相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3、技術諮詢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爲另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所訂立的合同。受託人提供的諮詢報告或意見,是委託人決策的依據和參考。

4、技術服務合同的標的主要是解決具體的技術性問題。技術諮詢合同的標的是科技諮詢課題。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知識爲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項目名稱;

2、標的的內容、範圍和要求;

3、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4、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5、風險責任的承擔;

6、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

7、驗收標準和方法;

8、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和支付方式;

9、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10、解決爭議的方法;

11、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上述技術合同的條款是指導性條款,不要求訂立技術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採用,也不限制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其他權利義務。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檔案,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爲合同的組成部分。從實踐看,技術合同的內容規定明確、具體,有利於雙方當事人瞭解自己的權利義務,不致產生對合同條款的不同理解,從而有利於合同的履行。

對於技術合同,很多都是要求合同內容必須明確具體,這樣可以方便當事人雙方瞭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避免以後的合同糾紛,能夠保證合同的順利進行,使雙方達到合作共贏的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