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書面形式合同成立嗎

一、沒有書面形式合同成立嗎

沒有書面形式合同成立嗎

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合同形式可以書面、口頭或其它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如下:

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無書面合同如何證明合同內容

在沒有書面合同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從其他物證或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方面入手,這些材料可以起到對合同內容的證明作用。

其他書證、物證,如合同雙方在協商合同內容的過程中所接觸的書面檔案、物件等,雖然這些材料並不是書面合同,但是有可能對合同的內容起到一定的證明作用。下面我簡要分析另外兩種常用的證據形式,證人證言和視聽資料:

所謂證人證言指,證人在訴訟過程中向司法機關陳述的與案件情況有關的內容。一般說,凡能瞭解事實、能夠正確表達的人均可以作爲證人,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證人對當事人說的話語並不是證人證言,而是證人向法院或偵查機關作出的陳述纔是證人證言。

所以,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找到了解合同內容的證人,讓證人證明合同的內容。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法院或偵查機關所作的陳述。以本人所知道的情況對案件事實作證的人,稱爲證人。

所謂視聽資料,是以錄音磁帶、錄像帶、電影膠片或電子計算機相關設備存儲的作爲證明案件事實的音響、活動影像和圖形,統稱爲“視聽資料”。視聽資料又稱聲像資料或直感資料,一般以音響、圖像等方式記錄有知識的載體。視聽資料一般可分爲三種類型:

1、視覺資料,也稱無聲錄像資料,包括圖片、攝影膠捲、幻燈片、投影片、無聲錄像帶、無聲影片、無聲機讀件等。

2、聽覺資料,也稱錄音資料,包括唱片、錄音帶等。

3、聲像資料,也稱音像資料或音形資料,包括電影片、電視片、錄音錄像片、聲像光盤等。

所以,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協商合同條款的過程中可以進行錄音或錄像,將協商過程及內容記錄下來,發生糾紛時可以將錄音或錄像刻錄成光盤以後提交法院。對於錄音而言,當事人還應當將錄音中各個發言人及其發言的內容詳細整理爲書面材料,和刻錄後的光盤一起提交法院,這樣才能更加便於法院審理案件,從整理後的材料中發現與爭議事實相關的細節。

從我國相關法律對合同形式的規定上面看,合同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因此並不是說合同只能透過書面形式才能成立,當然實踐中也有一些特殊的時候,法律要求必須要採取書面形式纔可以。以上就是對“沒有書面形式合同成立嗎”的介紹,但願能夠幫助你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