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批貨司法解釋有什麼?

一、技術合同批貨司法解釋有什麼?

技術合同批貨司法解釋有什麼?

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實施技術成果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既有從嚴限定的一面,也有從寬的一面。《解釋》將“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限定爲當事人均有不經對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祕密並獨佔由此所獲利益的權利。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爲,技術祕密轉讓是指技術祕密成果的整體權利的讓與,技術祕密使用是指自己使用和許可他人使用,在同一研究開發項目中形成的技術成果只能有一項轉讓權,但可以同時存在兩項或兩項以上的使用權,對同一開發項目產生的同一技術祕密,不可能由當事人作一次以上的轉讓,即使是許可他人使用,如果是獨佔或者排他許可,也必然會與其他共有人行使同樣的權利發生衝突。因此,只能將這種權利限於自己使用和普通實施許可。

《解釋》規定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自行實施權利,但因其不具備獨立實施條件,以一個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或者使用的,可以准許。作這種相對從寬的解釋主要是考慮一些當事人不具備自己獨立實施的條件,影響到技術的轉化、應用和推廣,所以將一個普通實施許可視爲其自己實施。

二、技術合同的轉讓權如何認定?

技術合同轉讓權由雙方協商後認定,技術所有方可以對自己的技術進行轉讓處理,可以簽訂技術轉讓合同處理。技術轉讓合同,是指出讓方將一定技術成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移轉受讓方,而受讓方須支付約定價金或使用費的協議。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等多種。主要特徵:

(1)其標的是某種無體財產,包括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和其他技術成果;

(2)它是轉讓技術成果財產權,特別是‘使用權的合同,出讓方在轉讓其技術後往往並不喪失其技術成果所有權。

其主要合同內容包括:鑑於條款、定義條款、轉讓方式、權利範圍、合同區域、轉讓費用、擔保條款、技術改進與回饋、保密條款、合同期限等。

簽訂技術開發合同的當事人享有實施技術成果的權利。技術合同的轉讓權需要由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協商之後確定,擁有技術的人可以對自己的專利技術進行轉讓,但要簽訂一份技術轉讓合同,並且到相關的單位備案,接受轉讓的人需要支付轉讓人一定的轉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