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訂合同能否構成經濟詐騙?

在詐騙犯罪中,經濟合同詐騙罪是適用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也是司法實務中最容易引起爭議的罪名之一,其中對於“合同”的理解主要的爭議點是:合同是否包括口頭合同等非書面合同形式?也就是,沒有簽訂合同能否構成經濟詐騙?在這裏,本站小編將透過相關法律法規爲您詳細解答這一問題。

沒有簽訂合同能否構成經濟詐騙?

一、概念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二、構成要件

1.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本罪的詐騙行爲表現爲: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裏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爲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檔案。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裏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爲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報財物爲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爲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詐騙行爲,便可構成本罪。

三、立案標準

《刑法》第224條 犯合同詐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231條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

上述內容是本站小編對“沒有簽訂合同能否構成經濟詐騙?”這一問題的解答,從中可以看出,口頭合同與書面合同均爲合法有效合同,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而在界定經濟合同詐騙罪的合同範圍時,不應拘泥於合同的形式,也就是說,沒有簽訂合同依然能構成經濟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