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合同的程序是什麼

訂立合同的程序是什麼
從法律上來講,合同訂立一般是要經過兩個程序,即要約跟承諾
一、要約:
要約指一方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稱爲要約人,後者稱爲受要約人。
要約的形式------要約作爲一種意思表示,可以書面形式作出,也可以對話形式作出。書面形式包括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等函件。
要約的相對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比如,公開的招投標,招標人即要約人,衆多前來投標的人都是受要約人。
二、承諾
承諾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內容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諾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透過行爲作出承諾的除外。緘默或不作爲行爲不能作爲承諾的表示方式。
但是要注意,承諾要與邀約的內容一致,不能擅自篡改了邀約的內容,比如對方要求20塊,回覆承諾表示願意以10塊的價格購買,這樣的回覆承諾就不叫承諾了,因爲已經改變了比較關鍵的交易價格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二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透過行爲作出承諾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