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後履行地點不明確的,怎麼辦?

一、全同履行地點不明確

合同生效後履行地點不明確的,怎麼辦?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約定應當明確、具體,以便於合同履行,但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欠缺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的情況經常發生,因此需要對合同進行補充。合同法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二、其他條款約定不明確

當事人在合同中對質量、價款、履行地點、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費用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既不能透過協商達成補充協議,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合同法》第62條規定,可以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標準不明確的,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同類產品或者同類服務的市場通常質量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標準履行。這裏講的通常標準,指的是同一價格的中等質量標準。

(2)價款不明確的,除依法必須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以外,按照同類產品、同類服務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如果是給付貨幣,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不能即時履行的,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標的物性質決定的方式或者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履行費用。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合同的補充是以合同的成立和有效爲前提的,如果欠缺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和必要條款,或者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自然就沒有合同要補充。

以上就是合同生效後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的相關資料。合同生效後,發現履行地不明確時,雙方可以協議補充,對於不能達成協議的,就按照交易習慣確定合同履行地,或者按照合同中的其他條款確定履行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山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