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網合同管理辦法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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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網合同管理辦法有哪些內容

國家電網是我們的常見的國企單位,相應的國家電網合同管理辦法也是非常規範的,十分嚴格的,有着十分高的要求。那麼,大家對於國家電網合同管理辦法瞭解多少呢?下面,本站小編將會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國家電網合同管理辦法

一、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條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後,必須全面、及時、實際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或合同約定外,不得替物履行或轉讓、轉賣合同。

第三十一條任何人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應立即通告承辦人,承辦人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向對方提出異議。

異議檔案須經法律顧問審覈,並報法律機構備案。

收到對方履行異議時,承辦人亦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予以答覆。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二條變更或解除合同,須符合法定或約定的形式及程序。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覆須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作出。

第三十四條變更或解除合同未達成書面協議前,原合同有效。

第三十五條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程序與合同簽訂程序相同。

第六章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六條合同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採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書面協議。

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三十七條合同發生糾紛時,承辦人應及時通知有關機構和人員,並報法律機構備案,同時應迅速收集下列有關證據:

1、合同文字,包括附件、變更或解除的協議、有關電報、信函、圖表、視聽材料等;

2、有關的票據、票證;

3、質量標準的法定或約定文字、封樣、樣品、鑑定報告、檢測結果等;

4、證人證言;

5、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合同發生糾紛後,承辦人須及時將糾紛及處理情況報法律機構備案。

第三十九條仲裁或訴訟解決糾紛時,承辦人應商法律機構確定代理人、訴訟方案等,並向法定代表人報告。

第四十條調解書、協議書、裁決書、判決書應與合同一併由法律機構歸檔,副本或複印本可交承辦人、有關機構或人員使用。

第四十一條法律機構和各業務機構應在各自管理權限內對合同建立檔案並對文字妥善保管。

二、合同檔案內容包括:

1、合同文字及份數、各文字存置記錄:

2、承辦人登記;

3、合同附件、審查意見書及其他有關檔案;

4、履行情況記載;

5、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第四十二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裁決、判決時,承辦人應及時商法律機構並經法定代表人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國家電力公司實行重大合同備案制度。重大合同備案辦法另定。

綜上所述,國家電網合同管理辦法是比較完善的,從上面的合同糾紛的處理的規定、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的規定、合同的履行的規定不難看出國家電網合同管理辦法的嚴謹,我們在今後管理合同時可以對上述內容進行相應的借鑑,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武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