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釋義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確立了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不應其無處分權而無效的裁判規則。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爲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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