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違約責任免除無償合同中是怎麼約定的?

一、關於違約責任免除無償合同中是怎麼約定的?

關於違約責任免除無償合同中是怎麼約定的?

《合同法》雖然採取嚴格責任原則,但並不意味着違約方在任何情況下均須對其違約行爲負責。在法律規定有免責條件或當事人以約定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情況下,違約方也可能不承擔違約責任或只承擔部分違約責任。《合同法》規定的免責事由,主要有三種:

(一)不可杭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包括以下情形:第一,自然災害。這類不可抗力事件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旱災、地震、水災、火災、風災等。第二,政府行爲。指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因政府頒發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規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同時包括戰爭行爲;第三,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等。根據《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二)合理損耗

《合同法》第311條規定,承運人能證明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是貨物本身的白然性質或合理損耗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一免責事由意在平衡承運人與貨主間的利益關係,由貨主負擔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貨物合理損耗所導致的損失。

(三)債權人的過錯

債權人的過錯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人不負違約責任,如《合同法》第311條規定,由於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毀損、滅失的,承運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在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爲發生以後,國際上通常採納不同的原則來解決,其原則有兩個,即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一方違反合同義務,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應以過錯作爲確定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一方面,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以過錯作爲確定責任的構成要件,即確定違約當事人的責任,不僅要考察違約當事人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爲,而且還要考察違約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若違約當事人沒有過錯,即使發生了違約,該當事人也不承擔責任。另一方面,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以過錯作爲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即在已經確定違約當事人應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下,還應當根據違約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來確定違約當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範圍。

嚴格責任原則指在違約的情況下,只要不屬於法定或約定的免責情形,違約這一客觀事實本身即決定違約者應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必考慮違約者有沒有主觀上的過錯。嚴格責任的一種含義是此種責任的承擔不應當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也不應當以主觀過錯輕微而免除責任;嚴格責任的另一種含義是非違約方只需要證明違約方的行爲已構成違約。嚴格責任的宗旨主要在於合理補償債權人的損失,而不在於懲罰過錯,在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應發生風險的分擔問題。

一般來說,如果違約方在主觀上存在違約的故意,或者是主觀上沒有故意,但是對於自己的行爲應當會預見可能會造成違約時,還繼續實施的,此時行爲方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如果是出現不可抗力等事由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不用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