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司法解釋內容有哪些?

一、居間合同司法解釋內容

居間合同司法解釋內容有哪些?

居間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託,並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爲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爲訂約提供媒介服務,委託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居間合同中,接受委託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爲居間人,給付報酬的一方爲委託人。

居間作爲中介的一種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買賣雙方聯繫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後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務。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都不是委託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於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的中間人。

二、居間合同法律特徵

(l)居間合同以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爲目的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是爲委託人提供服務的,這種服務表現爲報告訂約的機會或爲訂約的媒介。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進行居間活動的結果,其目的在於透過居間活動獲取報酬。居間人的活動只有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之 間建立起有效的合同關係纔有意義。

(2)居間人在合同關係中處於介紹人的地位居間合同的客體是居間人依照合同的約定實施中介服務的行爲。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都不是委託人的代理人或當事人一方,居間人只是按照委託人的指示,爲委託人報告有關可以與委託人訂立合同的第三人,給委託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在當事人之間充當“牽線搭橋”的媒介作用,並不參加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具體的訂立合同的過程,他的角色只是一箇中介服務人。只是在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

(3)居間合同具有諾成性、雙務性和不要式性居間合同的諾成性是指,只要委託人與居間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間人就負有依委託人的指示進行居間的義務,而一旦居間人的活動取得結果,委託人就應支付報酬,合同即成立,而無需以實物的交付作爲合同成立的要件。

居間合同的雙務性是指,居間合同一經成立,當事人雙方均需承擔一定的義務。就居間人而言,居間人有據實報告的義務;對委託人而言,合同因居間而成立後他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居間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當事人可以採取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居間合同的成立也不需採用特定的形式。如果約定不明確,應當遵循交易慣例……

(4)居間合同具有有償性居間人以收取報酬爲業,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後,委託人當然要向居間人支付報酬,作爲對居間人活動的報償。不要報酬促進他人訂立合同的行爲,不是居間合同,而是一種服務性活動,行爲人不承擔居間合同中的權利義務。

以上就是居間合同司法解釋內容,簡單來說就是一種存在於委託人與居間人之間的中介服務的法律關係。在這段關係中,委託人需要爲居間人提供的服務來支付一定報酬。同時我們上文還涉及到居間合同的法律特徵,這些也很好從側面佐證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力與義務,大家可以從中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