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轉讓居間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些合同的簽訂會有一個代理人,在和代理人簽訂的合同叫的居間合同。那麼,居間合同有時也會因爲各種原因而失去效力,這次我們就來討論一下加油站轉讓居間合同無效的情形吧。本站小編將在下文爲您詳細介紹這方面的知識。

加油站轉讓居間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加油站轉讓居間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來講,合同成立就應有效。但是,請當事人注意,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四十三、一百四十六、一百四十七、一百四十八、一百四十九、一百五十、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 【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爲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爲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爲委託人。

居間合同的基礎是委託合同。居間合同的發生有以下兩種情形

1、委託人主動找居間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爲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記的求租人中爲其找到了合適的人選一丙,丙是作爲求租房屋的委託人,甲和丙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費(佣金),按我國目前此類居間合同的交易習慣,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2、居間人主動找委託人。居間人往往資訊靈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賣,而急需購買此物的乙卻不知道,甲向乙報告了訂立合同的資訊,併爲乙訂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務,使乙如願在某地購買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數額的佣金。

以上兩種居間合同的基礎都是委託合同。第一種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託人,第二種情形儘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終乙轉化爲甲的委託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居間合同的注意問題

(1)委託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所委託居間從事的活動內容,包括種類、範圍和要達到的要求,給付酬金的數額、方式和時間。

(2)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託人說明自己能夠做到什麼程度、需要什麼條件完成委託人的委託事項。

(3)合同中應當訂明違約責任條款。居間人不盡職守而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委託人的損失。居間人對所提供的資訊、成交的機會負有保密的義務。

(4)居間合同的主體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規應當對居間人的資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間人具有相應的知識、能力和從業條件,並規定國家機關、領導幹部等有特殊職權的人不得作爲居間人從事居間交易。

以上就是有關於加油站轉讓居間合同無效的情形以及和居間合同有關的相關知識了。由上文可以看出,合同的簽訂應當是遵循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則的。居間合同無效可能會對當事人的財產造成損失,因此小編建議您最好向本站專業的律師諮詢這方面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