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公證處公證流程

合同當事人在申請合同公證時,應當首先向公證機關提交申請書和合同的原本,公證機關在受理後,應該根據民法、經濟民法典、勞動法等實體法的相關規定,重點審查合同當事人各方的主體資格及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是否遵守了國家法律法規

合同公證處公證流程

合同公證處公證流程:

1、申請、受理審查及出具合同公證書四個基本環節組成,此外,公證的程序還應包括辦理公證的原則、公證的管轄、公證期限、公證收費、終止公證、拒絕公證、公證的特別程序、公證檔案、公證的複議和申訴等內容;

2、合同公證流程中的申請是指公民和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請求的行爲,申請這一階段時第一步,公民和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的公證申請往往標誌着公證活動的正式開始;合同公證流程中的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和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爲;

3、受理是合同公證流程的第二階段,受理同時也標誌着公證處公證行爲的正式開始;合同公證流程中的審查是指公證處受理當事人在提出申請後,同時在製作公證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所進行的調查和核實工作;

4、公證審查是合同公證流程的第三階段,同時也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公證審查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5、合同公證流程中的出具公證書,簡稱爲出證,其是指公證處根據審查的結果,對符合公證條件的公證事項,按照法定程序審批、製作、出具、送達公證書等的活動,出具公證書是公證流程中的第四階段,標誌着合同公證流程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