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區別包括什麼?

(一)兩者形成的法律關係不同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區別包括什麼?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導致的法律關係也不一樣。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可以這樣說,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邏輯前提。如果合同不成立就談不上合同生效的問題,但成立的合同並不當然有效。合同成立時,符合生效條件的同時生效。對於大多數合同而言,合同成立的同時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反之,如果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不成立,則不存在合同效力的問題。不成立合同的當事人之間並未形成民法典律關係,當然,這不等於說當事人之間沒有任何權利義務關係。

(二)兩者形成的原因不同

合同的成立與不成立,判斷的依據是事實,而合同的生效與無效,則要從價值的角度去判斷,即是否符合法律精神,合同生效反映的是國家透過法律對合同的肯定或否定評價,是法律認可或不認可當事人的意思的結果。成立的合同並不當然有效,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才會生效,與法律的要求相牴觸則會被法律否定,或者歸於無效,或者得撤銷,或者效力待定。

(三)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所體現的意志不同

合同的成立的制度是指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的合意,它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的生效制度則體現了國家對合同關係的肯定或否定的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的干預,也就是說合同成立後,能否產生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並不是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的,它取決於國家法律對該合同的態度和評價,如果合同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就意味着當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國家意志,在此情況下,法院也不能透過合同解釋的方法來促使合同生效,相反,只能依據合同生效制度來確認合同無效。由此可見,兩者所體現的意志是有明顯區別的。

(四)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所反映的內容不同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性質、不同範疇的問題。合同的成立屬於合同的訂立範疇,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屬於對合同的事實上的判斷。而合同的生效屬於合同的效力範疇,解決的是已經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合同生效屬於法律上的判斷。合同成立是判斷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後,才談得上生效問題,也就是說,合同成立後,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護。而不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儘管其已經成立,並且也可能反映着當事人之間事實上發生了一定的經濟往來關係,但這種合同及其反映的經濟往來關係不僅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有時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五)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所構成的要件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此外,對於實踐性合同來說還應把實際交付物作爲成立要件,而對於要式合同來說,則應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

合同生效的條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標準。對於合同生效的構成要件,《民法典》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從邏輯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

(六)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效力及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根據《民法典》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的成立,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過程,而要約的法律效力又稱要約的拘束力,即一個要約如果符合一定的構成要件,就會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定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除了二者的概念不同以外,在法律關係、形成原因以及所反映的內容和所構成的要件方面都存在不同。當我們與他人達成相關協議通常是透過簽訂合同來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的。從合同的成立到合同的生效是一個過程。然而對於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