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的保險合同形式可以口頭嗎?

一、簽訂保險合同形式可以口頭嗎?

簽訂的保險合同形式可以口頭嗎?

保險合同必須符合法定形式。《保險法》第13 條第1 款和第2款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即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按保險標的分類:財產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

按保險標的的分合及變動情況分類:特定式保險合同、總括式保險合同、流動式保險合同、預約式保險合同。

按合同的性質分類:補償性保險合同、給付性保險合同。

按照標的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分類: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

按合同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一切險合同。

1投保單又稱要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檔案,投保單本身不是合同,但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單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2、保險單是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檔案,一般由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上載明瞭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主要包括保險條款、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期限等以及其他一些特別約定內容;保險單是保險合同雙方確定權利義務和索賠理賠的主要依據。

3、保險憑證是保險公司簽發給投保人的證明保險合同已經訂立的書面檔案,一般不記載保險條款,實質上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具有與保險單同等的法律效力

保險合同的形式:書面合同,口頭合同。

在法律上,口頭合同與書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保險的書面合同的形式

1、投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由投保人在申請保險時填寫。

2、暫保單,是保險單沒有發出之前保險人出具給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一種臨時憑證,具有與正式的保險單同樣的法律效力。

3、保險單,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證明,完整記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保險憑證,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合同書面證明。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批單,是對保險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增刪內容,由保險人出立的一種憑證。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格式條款的合同稱爲格式合同、定型化合同或制式合同。

我國《保險法》第13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投保人有了初步的投保意思表示,保險人爲投保人制作保險單,至此只能說明保險人的要約邀請與投保人的要約完成。保險合同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實務中多采用法定的要式合同形式,衡量保險合同是否成立的要約和承諾以書面合同爲準。因此,口頭約定的保險合同不成立,而經保險雙方確認的書面合同成立並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難免會遇到相關的簽訂保險合同的情形的,此時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不是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雙方協商確定的,而是由保險人一方單獨事先擬定,並印製成固定格式以供被保險人投保時使用。因此,保險合同屬於典型的格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