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理人不知情的合同成立嗎?

一、被代理人不知情的合同成立嗎?

被代理人不知情的合同成立嗎?

被代理人不知情的合同說不成立的。委託合同與代理關係存在着緊密的聯繫。基於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委託合同確定了受託人願意爲委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法律關係。這是委託代理關係產生及其被代理人(委託合同的委託人)得以向代理人(委託合同的受託人)授予代理權的基礎關係。否則,委託代理關係會因失去基礎而難以存在,同時,在民事流轉領域內適用的委託合同,是以完成代理關係,實現被代理人所追求的結果爲目的的。脫離了這一目的,委託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意義。

二、合同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法。商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法。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法。實際上由於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

如果簽署合同的當事人選擇了代理人爲自己進行簽署合同,這種情況也是合理的,但是代理人需要針對簽署合同中的各項問題都如實的向被代理人闡述並徵求被代理人的意見,不能隱瞞或者擅自的做決定,這種情況下籤署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