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對人如何確定的?

一、合同相對人如何確定的?

合同相對人如何確定的?

合同相對人是指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中有關於第三方的權利、義務的約定的人。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法律地位平等具體變現有以下三個方面: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當事人是平等主體,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者與被命令者、管理者與被管理者。這意味着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這要求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要求一方不得無償佔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平調和無償調撥。

3.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並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後達成的協議

二、合同相對性體現在什麼方面?

合同效力相對性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的相對性,即合同關係只能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纔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於合同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

(2)內容的相對性,即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之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並承擔合同規定的義務,當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均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不負擔合同上的義務。在雙務合同中,內容的相對性還表現在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既然合同權利與義務主要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合同之債是一種對內效力,那麼,合同內容就不具有公示效果,合同內容不能對抗第三人。例如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承包合同約定“承包人在承包經營期間以發包人名義對外開展民事活動,但所負債務發包人概不負責”即只能對發包人和承包人產生效力,發包人不能以此條款對抗債權人對其提出的債務履行請求。

(3)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即違約責任只能在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係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對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相對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違約當事人應對因自己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違約後果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將責任推卸給他人,例如因爲債務履行輔助人的過錯導致債務未履行,債務人仍然應該對債權人負違約責任;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然應該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債務人在承擔違約責任以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向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即使根據合同的規定向第三人履行。

(4)效力判斷的相對性,即在認定某一合同有效、無效、可撤銷或者效力待定時,應當基於該合同本身提供的事實作出判斷,而不受其前後合同的影響。

在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中,有關於第三方權利和義務約定的人,就是合同相對人。合同相對性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首先是合同的主體相對性,其次是合同的內容相對性,第三是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最後是效力判斷的相對性。合同的關係產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合同的違約責任只能在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