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中以房抵債的法律效力可以獲得法院支援嗎?

一、合同糾紛中以房抵債的法律效力可以獲得法院支援嗎?

合同糾紛中以房抵債的法律效力可以獲得法院支援嗎?

合同糾紛中以房抵債的法律效力是否可以獲得支援就要看實際的情況來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的規定,債務人在債務到期之後與債權人達成以房抵債協議的,如果已經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債務人請求以房抵債協議無效或者要求變更、撤銷以房抵債協議的,除非以房抵債協議存在法定無效情形,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也就是說,只要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人民法院均認可以房抵債的法律效力。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於以房抵債協議的處理還有另一種情況,即債務到期後,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了以房抵債協議但並未完成房產過戶手續,這種情況下,債權人不應直接起訴要求債務人過戶房屋,否則人民法院會告知其應更改訴訟請求。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應當起訴債務人履行到期債務,如果其不履行,在判決執行過程中,可以拍賣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用於優先償還債權人債務。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二、訂立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綜合上面所說的,以房抵債需要獲得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認可,債務人在債務到期的情況之下而不能及時的還款就可以履行自己的權利,如果因此而產生糾紛那麼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只要有合法的證據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