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合同的訂立方式是怎樣的

一、口頭合同的訂立方式是怎樣的

口頭合同的訂立方式是怎樣的

口頭合同透過口頭方式達到雙方的合意便成立了。口頭形式的合同是指當事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或者以通訊設備如電話交談訂立合同。它廣泛應用於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與人們的衣食住行密切相關,如在自由市場買菜、在商店買衣服等。現代之所以對合同形式實行不要式爲主的原則,其重要原因也正在於此。合同的口頭形式,無須當事人約定。凡當事人無約定或法律未規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採取口頭形式。

合同採取口頭形式的優點是簡便快捷,缺點在於發生糾紛時取證困難。所以,對於可以即時清結、關係比較簡單的合同,適於採用這種形式。對於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以及較爲複雜重要的合同則不宜採用這種合同形式。在實踐中,合同採取口頭形式並不意味着不產生任何文字憑據,如人們在商店購物,有時也會要求店主開具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但這類文字材料只能視爲的證明,而不能作爲合同成立條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證據表明口頭合同的成立,雙方均應嚴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頭合同,同樣要承擔違約責任。

二、訂立海上保險合同的程序

在訂立海上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海上保險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後,合同成立。

1、合同訂立前,被保險人應當將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有關影響保險人據以確定保險費率或者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保險人知道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情況,保險人沒有詢問的,被保險人無須告知。

2、訂立合同時,被保險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標的已經因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但是有權收取保險費;保險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標的已經不可能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有權收回已經支付的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