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合同必備條款是什麼?
1、應載明訂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據。
2、應載明委託人、管理人、託管人等當事人的相關資訊。
3、應載明委託資產的種類、數額、交付時間、交付方式等內容。
4、應載明委託資產的投資範圍、投資限制、投資比例、管理期限等內容。
5、應載明委託人的聲明與保證,至少應當包括:
(一)委託人具有合法的參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資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禁止或限制參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情形;
(二)委託人承諾以真實身份參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保證提供給管理人、託管人的資訊和資料均真實、準確、完整、合法;
(三)委託人保證委託資產的來源和用途合法;
(四)委託人聲明已聽取了管理人指定的專人對管理人業務資格的披露和對相關業務規則、合同的講解,閱讀並理解風險揭示書的相關內容,承諾自行承擔風險和損失。
6、應約定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委託人的權利,至少應當包括:
1)取得委託資產的收益;
2)取得委託資產清算後的剩餘財產。
(二)委託人的義務,至少應當包括:
1)及時、足額地交付委託資產;
2)承擔相應的稅費,並按時、足額支付管理費、託管費、業績報酬等費用。
7、應載明管理人的聲明與保證。
8、應約定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9、載明託管人的聲明與保證
10、應約定託管人的權利和義務
11、應約定委託人授權管理人開立、使用、註銷和轉換專用證券帳戶或其他相應帳戶以及委託人提供必要協助等事項,並約定專用證券帳戶僅供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使用,並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轉託管或轉指定,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還應約定管理人、委託人不得將專用證券帳戶以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合同應約定在專用證券帳戶開立或註銷時,管理人應代理委託人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證券在專用證券帳戶與普通證券帳戶之間的劃轉。第十二條合同應約定管理人、託管人爲委託人提供查詢服務和管理人提供對賬單的時間、方式、內容,確保委託人能夠知悉其資產配置、淨值變動、交易記錄等相關資訊。
12、應約定管理人將委託資產投資於管理人、託管人以及與管理人、託管人有關聯方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時,須事先書面通知委託人和託管人,並要求委託人在指定期限內答覆。合同應約定上述通知和答覆的程序和期限
二、證券公司從事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遵守哪些規定?
《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從事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 挪用客戶資產;
(二) 以欺詐、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行爲等方式誤導、誘導客戶;
(三) 透過電視、報刊、廣播及其他公共媒體公開推介具體的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方案;
(四) 接受單一客戶委託資產淨值低於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最低限額;
(五) 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的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六) 以簽訂補充協議等方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者規避監管要求;
(七) 使用客戶委託資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
(八) 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不正當關聯交易及其他違反公平交易規定的行爲;
(九) 超出公司經營範圍從事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十)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爲。
證券公司如果存在定向資產管理的話,那麼需要簽訂書面的合同,這樣的一種合同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是一種保障,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這類型的合同是有一些必備的條款的,比如說合同簽訂的目的和依據以及多方當事人的一些基本資訊的。